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62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離婚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案件概述單並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