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尤仁德 被告 王坤銘
智軒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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