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13號原告 陳偉穗 被告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13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
5元(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