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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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00號上訴人即被告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稚舜 上訴人即被告 杜慧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411元【即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美金43,283.36元(計算式:36,967.18元+6,316.18元=43,283.36元),以起訴時民國108年4月15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1.13換算,為1,347,4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