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首府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查報相對人各應給付債權人若干元。
三、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種類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對債務人有保全費、管理費債權,其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