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債權人 阮明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薜 佩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薜」佩星有無錯誤。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民國109年12月1日起」?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