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59號原告 陳姵如 被告 王羿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2727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