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29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法務部兼法定代理 蔡清祥 人被告蔡清祥被告 林邦樑 被告 黃和村 被告 陳旭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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