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3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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