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9號,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