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甲○○被告 許智捷 律師即 蕭烱熙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716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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