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04號聲請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等前對相對人乙○○所提起之請求履行契約訴訟,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一一九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家境窘困,領有台北市低收入補助,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台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等之財產明細及所得資料查明無訛,此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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