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前毛重壹點叁公克、驗後毛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警於民國94年7月1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查獲,並扣得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前毛重1.3公克、驗後毛重1.2公克)。嗣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通知書1紙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上開時、地查獲,並扣得晶體共2包(合計驗前毛重1.3公克、驗後毛重1.2公克公克)。嗣因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月29日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晶體共2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院94年11月8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于耀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