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資道輝
邱耀民黃國壽謝樂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骰子叁顆、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及骰盅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資道輝等4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撲克牌1副、骰子3顆、賭資新臺幣(下同)200元及骰盅1組,因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4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9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撲克牌1副、骰子3顆、賭資200元及骰盅1組,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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