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28號

原告 蔡文欽

訴訟代理人 蔡秋男

被告 蔡黃珍貴

蔡志彰

蔡志成

蔡宛築

蔡淑慧

蔡家勝

黃蔡惠美

蔡惠慈

蔡瑞鴻

蔡瑞吉

蔡美玉

蔡美麗

蔡素敏

蔡美珠

蔡素蘭

蔡黃梅

蔡加益

蔡豐益

蔡蘭香

蔡月香

許展誌

許美娟

許勤宗

許樹寶

許樹蓮

蔡清水

黃寶壽

洪正三

洪美櫻

洪韻婷

蔡春菊

蔡粉菊

蔡明富

蔡瑞隆

蔡天旺

蔡嘉美

蔡網利

蔡嘉燕

蔡明珠

林育民

洪子恩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金龍

被告 林燕評

林惠民

蔡嘉祥

蔡榮宗

蔡明宗

蔡秀枝

蔡素琴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7元(計算式:面積140.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00元×原告持分1/36=9,3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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