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67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冠宇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3,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餘220元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