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崔海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海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海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四月,經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二年十月,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五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一三七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