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洵怡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汪美伶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鄭閔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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