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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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呂秀華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呂秀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呂秀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本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與被害人間糾紛,竟出言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誠屬不該,並兼衡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簡易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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