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少萍
黃至賢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167號、105年度偵字第6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書維 告訴被告簡少萍、黃至賢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簡少萍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黃至賢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黃至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調解期日達成調解,有本院10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99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0頁-第60頁反面),告訴人並已於105年8月25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撤回其對被告簡少萍、黃至賢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參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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