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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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勝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勝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勝男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64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台上字第1245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89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28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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