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起鳴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起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起鳴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46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1日送監執行(其間於97年9月25日至102年10月18日間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5年9月又12日),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6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63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