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聖因(1)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聲字第21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年3月確定;(2)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02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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