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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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36號抗告人 陳協強
王麗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醫再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是當事人對於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本件抗告人前對原法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13
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抗告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497條之事由,向原法院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抗告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於本院管轄,爰裁定移送本院,經核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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