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7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陳松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伍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及依聲請狀附表二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