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任周芳妹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泓愷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繼承人 任俊 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7,605元,加計被告為繼承人,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原告可得遺產金額之差額為524萬7,605元,有繼承系統表、遺產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應以524萬7,605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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