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 陳明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陳瑋婷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101年度聲羈字第310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明勇前為被告陳瑋婷101年度聲羈字第310號案件繳納保證金,茲因該案被告已入監執行完畢,爰聲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經具保人即聲請人繳納,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副聯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聲羈卷第8頁背面);又被告嗣經判處有罪確定而入監執行後,上開保證金業由本院於
102年6月28日發還予聲請人,亦有本院發還刑事保證金領款收據附卷可憑(附於102年度執字第3248號卷第19頁背面),是上開保證金業已發還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爰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