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1號原告 彭立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森林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尚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