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謝益銅
上訴人
代表人 謝尚珉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 律師
張家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蔡慧雯
法官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