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鈺方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謝益銅

上訴人

即被告科利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尚珉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 律師

張家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蔡慧雯

法官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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