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伍招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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