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60號
聲請人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置人A(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C(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D(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
兒童B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㈠兒童A: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接獲通報,兒童A之父親C與母親D因照顧A溝通不良而發生衝突,D以手掐住A脖子,導致A○○○○,○○○○。聲請人於000年00月00日緊急安置A,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000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3年11月23日。
㈡兒童B:聲請人於000年0月00日接獲通報,兒童B之父親C與母親D於同年月00日晚間發生激烈衝突,C遭警方驅離後,翌日中午D外出工作,將年僅0歲半的B獨留在家,因B不斷哭泣,鄰居暫先照顧,並通知B○○○南下處理,但其○○○當天即離開,D將B交由其友人照顧,經社工訪查,D無法提出適切照顧計畫,且其友人家居家環境及出入人士複雜,難以提供B適切照顧,聲請人於000年0月00日緊急安置B,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000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3年10月28日。
㈢C、D於000年0月協議離婚,C會主動安排返家團聚或親子會面,A、B返家期間由C母親協助照顧,但C母親表示因個人因素無法長時間照顧A、B,D離婚後即搬回○○娘家居住,對於照顧A、B無明確規劃。綜上,C、D已離婚,然對於A、B監護權無共識,且皆未能提出具體照顧計畫,又無其他親屬資源,評估A、B均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為維護渠等之人身安全,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000號裁定、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 尚年幼,無自我照護能力,C、D目前無法提供A適當、完整之照顧及保護環境,是為確保A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關於兒童B之聲請延長安置部分,聲請人固據其提出113 年度護字第000號裁定等資料為證,惟兒童B前次延長安置係至113年10月28日止,是聲請人如認兒童B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自應於113年10月28日24時前向本院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29日15時3分始向本院提出聲請,此有本件聲請狀收狀日期戳記附卷可查,是聲請人於延長安置期間屆滿後,始向本院提出延長安置之聲請,其聲請顯已逾期,是本件聲請就關於B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60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0號
B 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0號
C 戊○○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巷0號
D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0號
居○○縣○○鄉○○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