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代理人 謝曉雯
陳姿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韋俊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