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44號上訴人 曾錦桂 被上訴人 鄭陳蜂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李承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