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7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9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全案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90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七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店簡字第315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88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0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