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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