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均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定其應執行刑為九月,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均詳附表),嗣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經警至其位於新竹市○○路○○○巷○○號住處搜索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辛○○、丙○○訴由新竹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八所示各次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甲○○、乙○○、壬○○、己○○、告訴人辛○○、丙○○之指述,及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共六紙附卷足資佐證,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另被告固不否認拿取附表編號一、六、七所示物品之事實,雖辯稱係因前揭物品旁邊置有垃圾,伊以為是他人不要之物品遂未經同意而取走,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惟查:附表編號一之二套圖書外以箱子包封而置於公寓電梯旁樓梯處,編號六之螞蟻粉等物係放於貨車上,編號七之傳真機係放置於辦公室內,均屬可用有價值之物,均未置放於垃圾堆旁邊等情,已據被害人庚○○、丁○○、 張昭檳 證述無訛(見本案卷內),是被告辯稱係因前揭物品旁邊有垃圾遂誤認係他人不要之物云云,即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被害人庚○○、丁○○、張昭檳所出具之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共三紙附卷可稽,被告此部分犯行亦事證明確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公訴人雖以被告係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而認被告所為應成立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竊盜罪,惟被告於夜間所為之編號三、八犯行,犯罪地點並非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為被害人乙○○、告訴人辛○○、丙○○ 陳明 在卷,是公訴人尚有誤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為各次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為均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均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定其應執行刑為九月,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於本案卷可參,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遇有機會即竊取他人財物,竊盜次數達八次,所得財物均有一定價值,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所竊得財物│備註│├──┼─────┼─────┼───┼─────────┼───────┤││八十七年十│新竹市光華││幼教圖書、百科全書│││一│二月某日中│南街二號一│庚○○│各一套(價值新台幣│編號與起訴書同│││午│樓公寓樓梯││《下同》二萬元)│││││口││││├──┼─────┼─────┼───┼─────────┼───────┤││八十八年二│新竹市立動││玩具彈簧九個、草莓│││二│月間某日晚│物園對面玩│甲○○│氣球三個、搖鼓一支│即起訴書附表編│││上六時許│具攤││、紙傘六支(價值約│號三││││││四千元)││├──┼─────┼─────┼───┼─────────┼───────┤││八十八年六│臺灣電力公││電纜線一批,重約一│││三│月九日晚上│司新竹區營│乙○○│百公斤(價值七、八│即起訴書附表編│││十一時許│業處材料股││千元)│號四││││材料堆放處││││├──┼─────┼─────┼───┼─────────┼───────┤│││新竹市東南││玩具飛機十八組、網││││八十八年六│街十三號前││球袋三個、掌上型電│即起訴書附表編││四│月底某日│以帆布搭成│壬○○│視機一台、雕刻刀一│號二││││之棚架內││箱(價值一萬五千元│││││││)││├──┼─────┼─────┼───┼─────────┼───────┤││八十八年七│新竹市公園│││││五│月初某日下│路二一六巷│己○○│分離式冷氣機內機一│編號與起訴書同│││午三、四時│十二號電器││台(價值七千元)││││許│行門前││││├──┼─────┼─────┼───┼─────────┼───────┤││八十八年七│新竹市東門││螞蟻粉、蝸牛粉各一│││六│月三日某時│市場停車場│丁○○│袋、蔬菜種子七袋(│編號與起訴書同││││內││價值一萬元)││├──┼─────┼─────┼───┼─────────┼───────┤│││新竹市博愛││││││八十八年七│七十五號國││傳真機一台(價值一│即起訴書附表編││七│月份某日│立交通大學│張昭檳│萬五千元)│號九││││半導體中心││││├──┼─────┼─────┼───┼─────────┼───────┤│││││打釘器三台、刨光機│││││││、空氣壓縮機、電鋸│即起訴書附表編│││八十八年八│新竹市食品│辛○○│各一台、工具箱一箱│號七││八│月五日晚上│路二七0號││、打釘機鋼釘四盒(││││某時│││價值共四萬元)│││││├───┼─────────┼───────┤│││││切割機二台、電鑽二││││││丙○○│支(價值二萬二千元│編號與起訴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