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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