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聯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翟生森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表人 杜文珍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陳柏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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