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榮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建榮之被繼承人 劉清吉 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劉**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