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告 林佩元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國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登記共有人 張建春 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具狀提出張建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證明文件(原告應自行向其死亡時戶籍所在法院查詢或逕向司法院官網查詢,並提出查詢所得資料以為佐證),並追加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如其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亦應提出該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應自行確認本件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是否齊備,並於期限內補正。

二、補正更正後之起訴狀,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含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到院。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 官卓千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