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0號
原告 陳延家
被告 蔡富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
法官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0號
原告 陳延家
被告 蔡富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
法官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