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0號

原告 陳延家

被告 蔡富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

法官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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