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水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水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周水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之同意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梅琴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09月27日│101年10月05日│101年10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758號│第33758號│第337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審事實│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102年08月21日│102年08月21日│102年08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06日│101年11月07日│101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758號│第33758號│第300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102年08月21日│102年08月21日│102年08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各有期徒刑16年(共6││││算一日.│罪)││├────────┼──────────┼──────────┼──────────┤│犯罪日期│101年12月19日│101年08月28日~101年│││││0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05號│第337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77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14日│102年09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局│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88號│││├────┼──────────┼──────────┼──────────┤││判決│102年08月21日│103年01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