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炘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炘明於民國87年0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0年08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