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0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賴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ꆼ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ꆼ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