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06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以98年5月16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㈡確認利率之請求以日息、月息或年息計算,及請求利率6%之依據。
㈢確認債務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