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世均被告陳天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吳世均因被告陳天送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除被告羈押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5月4日刑保字第9900122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查被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復查無被告在監所之紀錄,應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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