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再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孫銘華 訴訟代理人 孫正雄 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黃靖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張婷妮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