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告 陳世平 ( 陳地火 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4日所為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