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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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02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國瑩
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經核與卷內資料不符,顯然錯誤,因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更正,於原判決正本及其正本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