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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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02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國瑩

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4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經核與卷內資料不符,顯然錯誤,因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更正,於原判決正本及其正本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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