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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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
上訴人即
設高雄市○○區○○路000○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上訴人聲明第2項、第3項之請求權不同,兩者間無選擇或競合之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34,333元【計算式:394,333元+140,000元=534,333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11,130元。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綵蓁